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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发布时间:2026-01-08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力派遣)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据派遣协议派驻至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其本质特征为雇佣与使用分离,派遣单位需具备2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并取得行政许可,用工岗位限于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非主营业务岗位)或替代性(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期间)岗位且比例不超过10%;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应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名义实施劳务派遣的需承担连带责任,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该制度起源于美国,我国通过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订及2014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强化监管,明确跨地区派遣执行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标准。202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劳务派遣单位等级评价指南》,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圳市同年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专项调查。监管机构对未延续行政许可的派遣单位依法注销资质,并对未经许可经营派遣业务的企业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与传统的用工方式相比,劳务派遣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求,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劳务派遣特殊的三方关系构造也容易被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来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确认了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同时对其从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制。为控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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