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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指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57]
社会保险制度在欧洲诞生已有百余年的历史,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1883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劳工伤害保险法》。受德国社会保险的影响,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欧洲各国纷纷效仿德国的做法,建立了适应本国具体情况的社会保险制度。1935年,美国国会制定并颁布了《社会保障法》。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在全世界范围内,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13]1951年,中国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 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强调,各地一律保持现有社保政策不变 [1]。2020年1月,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将拥有社保卡。2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也称旧《济贫法》,虽救济面窄,享受救济的条件苛刻,但它是社会保障历史上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干预贫困救济、确立救济制度的标志。19世纪初,随着英国产业革命的发展,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原有的零星的微薄救济已不足以解决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英国工人为了应对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问题,成立了一些自发的、民间的、小规模的类似互助基金会的组织,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工人的窘迫处境和不满情绪。英国政府注意到这一现象,认为这是一种维护社会安定的有效办法。183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济贫法》,也称新《济贫法》。新《济贫法》将救济对象限制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幼身上,受助者必须通过严格的财产审查,并住进济贫院,同时取消受助者的选举权和个人自由等。英国政府组建济贫实施委员会管理救济工作,提高国家对救济的行政监管力度。新《济贫法》最大的进步是,它承认要求社会保护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社会负有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新《济贫法》的颁布和普遍实施,使得互助救济向社会救济转化。